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常轻院教字〔2013〕3号

发布时间:2013-01-05浏览次数:88

严格遵守教学工作规范,科学规范地进行教学管理,是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建立良好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强化教学管理,使我院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严肃、客观、公正地处理教学事故,防止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类别

1.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情节或行为,都属于教学事故。

2. 按事故类型,教学事故分为A(教学)和B(教学管理)两大类。

3. 按情节、后果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I)、严重教学事故(Ⅱ)和一般教学事故(Ⅲ)三个级别。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师、职工和学生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务处报告。

2.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发生教学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按一次一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由教务处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的填写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部门领导或检查人员对事故隐瞒不报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以减轻处罚。事故责任人瞒报或报复事故发现人,加重处罚。

4.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必须及时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的种类、级别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核实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5.教学事故责任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附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3日内向教务处提交调查处理意见。教务处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提交认定和处理意见。

6.事故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一周内直接向监察审计处或学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监察审计处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对事故进行复查核定,报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作出认定或纠正。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1.若教学事故责任人为教师,Ⅰ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1200元,校园内网通报批评;Ⅱ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800元,教务办公会通报批评;Ⅲ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600元,在所在部门通报批评。

2.若教学事故责任人为非教师人员,比照第1条处理,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理。

3.若教学事故责任人为外聘教师,Ⅰ级教学事故扣除当月酬金的50%,并不再续聘;Ⅱ级教学事故扣除当月酬金的30%;Ⅲ级教学事故扣除当月酬金的10%。

4.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事项,比照第二款给予认定,由教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处理。

5.发生教学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处理外,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个人年度考核定为合格及以下。

四、其它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规定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附件2: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